成都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导师制度实施细则(推荐)_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1:09: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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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

扶持计划导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成都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加大青年律师的扶持力度,促进青年律师兼职导师制度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兼职导师的选聘】兼职导师可以采取自我推荐、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协会及专门或专业委员会推荐、青工委邀请的方式进行报名。青工委根据推荐及邀请的兼职导师候选人名单根据本细则第三条择优进行选聘。

拟选聘兼职导师名单通过网站进行公示,接受行业监督。正式选聘兼职导师由青工委颁发聘书,聘期为1—3年。

第三条【兼职导师条件】担任兼职导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律师执业年限为10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

(2)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与职业素养,有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历;

(3)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教学能力,有指导实习律师的经验;

(4)政治思想过硬,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指导青年律师成才、成长的能力和愿望;

(5)执业表现良好,未有投诉及行业、行政处分;

第四条【青年律师学员的选拔】青工委根据年度导师指导计划适时发布有关信息,有接受指导和学习意愿的青年律师根据自愿原则填写《报名申请表》。青工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进行选拔。选拔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材料比选、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青工委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年度导师指导计划。

第五条【青年律师学员条件】

(1)年龄为40岁以下且执业年限不超过3年;

(2)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3)有明确的业务学习计划和执业发展方向;

(4)执业表现良好,未有投诉及行业、行政处分;

(5)服从年度导师指导计划安排。

第六条【双向选择制度】

青工委根据年度导师指导计划,组织青年律师学员按照其本人业务学习计划和执业发展方向填写兼职导师选择志愿表,青年律师学员一次至多可以填报五个志愿。

青工委根据志愿填报情况,在征求兼职导师意见前提下,最终确定青年律师学员及对应的兼职导师名单。

每名兼职导师每年度指导的学员一般为1-3人。

第七条【学习方式及指导内容】兼职导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青年律师学员:

(1)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2)青年律师职业发展与规划;

(3)法律文化修养;

(4)法学理论研究与探讨;

(5)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6)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7)其他有利于提高青年律师综合素质的教学内容。

推荐和鼓励兼职导师采取案例指导,互动式研讨的方式进行教学指导工作。

青工委根据年度导师指导计划,适时安排兼职导师举办专题讲座,互动式办案经验交流会等集中学习活动。

第八条【兼职导师职责】

(1)树立青年律师学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提高青年律师学员执业水平与业务能力;

(3)教育青年律师学员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4)协助青年律师学员做好职业发展规划;

(5)提升青年律师学员综合素质和法律文化修养;

(6)监督与考核青年律师学员学习情况。

第九条【青年律师学员学习要求】

(1)尊师重道,虚心向兼职导师求教;

(2)按时参加并完成兼职导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3)积极参加年度导师指导计划集中培训;

(4)认真制定并按时完成学习计划,自觉接受兼职导师的监督与考核;

(5)青年律师学员按季度向青工委提交学习心得与体会。

第十条【监督与考核】青工委按年度对兼职导师及青年律师学员的表现进行监督与考核,青工委考核的依据为兼职导师指导报告和青年律师学员学习总结。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青工委根据兼职导师实际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给予一定金额的工作津贴;

第十二条【表彰】青工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先进兼职导师和优秀青年律师进行总结表彰;

第十三条【生效】本实施细则经成都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成都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同意,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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