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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小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危险作业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作业的现场管理作出了规范要求,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危险作业范围
第三条 下属作业属危险作业: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三)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四)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五)带电作业;
(六)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七)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八)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九)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第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作业所需的安
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且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所作业的工种及性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且严禁酒后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执行任务的部门领导要指派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有实践经验的老工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八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十条 作业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误入现场而发生意外。
第十一条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现场安全监护人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