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_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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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司管字2008-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人为公司财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约束全体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财务部主任应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使用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现金出纳一名,负责现金日常业务的管理、核算,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部主任负责。

第六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严禁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极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及出差借款;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现金的支付采用先下级,后上级的审批原则。现金支付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以下顺序审批:①部门领导审核签字→②分管副总审核签字→③总经理签批→④财务部主任签字结算;现金支付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顺序审批:①部门领导审核签字→②分管副总审核签字→③财务副总审核签字→④总经理签批→⑤财务部主任签字结算。审批过程中如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九条:对于涉及到现金支付的业务,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的各种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无白条现象,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报销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条:出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主任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和开户帐户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主任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有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按照银行帐号

进行分类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每日结算当天分帐号的各银行存款的收、支、存金额,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上报公司总经理。第十三条: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付款项目,均必须由银行存款结算。

第十四条:采取“零库存”集中支付采购物资款的,在办完入库手续,开出结算发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①仓储部编制零库存明细表→②采购部门审核确认→③财务副总审批→④总经理签批→⑤财务部主任签字付款。

第十五条:各部门以“付款通知单”、“收款收据”、“结算发票”等形式支付款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①部门领导审批→②各分管副总审批→③总经理签批→④财务部主任签字付款。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视同银行存款管理,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付款。

第十七条:货款的支付金额,按不含暂估收料的上月末结帐数的一定比例支付,原则上不高于30%。

第十八条:直接从银行存款扣交的应交税金、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等,按国家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分管财务副总签字批准。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银行存款支付的业务,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付款。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应及时与银行核对帐务,查找差异并找出原因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签署姓名交财务部主任备案,上述核对工作原则上一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章货币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货币资金使用的最终审核和监督部门,对货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负责监督货币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是否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物资采购部门应严格执行付款制度,不得将货款化整为零使用现金,也不得使用 “零库存”付款后,再同时使用“付款通知单”为支出凭证,套取银行付款。如违反本条规定,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制裁。

第二十三条: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予责任人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费用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白条或收据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解释权属于公司综合管理部。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0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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