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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法人章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章由总务处保管。
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四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校级公章、法人章由校办公室保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五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七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公章使用
第八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九条
各类证明材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
第十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第十一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三条 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住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时,经审核后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
第十五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等,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