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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处“不安全行为”力度,有效遏止人员“不安全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现象,保障生产和人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安全行为”奖惩必须坚持以教育和有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客观事实与认知态度相结合、事后处理与有效预防相结合。重点加强“不安全行为”的教育和预防,让员工明白“不安全行为”的严重危害,鼓励员工爱岗敬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勇于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为”,从而将“不安全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有拒绝“不安全行为”、制止“不安全行为”,维护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和义务,对不顾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国家财产损失而组织、进行生产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应参照《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界定并规范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
“不安全行为”现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单位及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督查、考核、评审界定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党委书记、各分管矿领导、各专业副总、相关业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督查、考核、评审界定小组负责对不安全行为检查考评的督查;对举报重大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的认定工作;对有异议或不在界定范围内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等级界定。
第八条 安检科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发生时间、行为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第九条 党工部、职工培训中心和矿工会负责对全矿不安全行为扣分达到规定值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矫正培训和联系家属思想教育及家访协管工作。协助部门为矿其他职能科室和基层区队。
第十条 基层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查处全矿各地点各岗位人员不安全行为;对查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内容和扣分情况要及时填写在安全检查卡上,并且将安全检查卡交井下信息站或安检科值班室。
第十二条 劳资科负责落实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罚款。
第三章 员工准入
第十三条 劳人科负责新入矿职工上岗与转岗职工岗位选择的分配和管理,主要负责:
1、新入矿职工的岗前健康检查。
2、组织新入矿职工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岗位技能及安全风险预控相关知识和掌握岗位危险源、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3、组织新入矿职工签订师带徒协议。
4、各类检查、培训必须成绩合格后,才能上岗。第十四条 职培中心负责协调组织矿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按规定参加培(复)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证书);车辆驾驶员应有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十五条 安监科负责升入井人员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
点,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十六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岗位规范与标准作业流程的制定、审核与执行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岗位规范应明确岗位工作中的风险,应遵循的劳动纪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行为标准、所需个人防护装备要求、岗位特定要求等,并严格执行;
2、所有岗位均有标准作业流程,员工熟悉并能按规定操作步骤和流程进行规范作业;
3、员工能够按照标准作业流程等,辨识和管控每个操作步骤、流程中存在风险;
4、岗位风险变化时,应及时对风险数据库和岗位规范进行更新。
第四章 不安全行为检查
第十七条 矿领导、职能科室人员、生产辅助单位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第十八条 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和《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等进行。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告知、确认签字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按照制度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
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全矿。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带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岗位、关键作业环节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查出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检科进行备案确认。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原因分析、矫正、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观察人员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及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不安全行为考核
第二十四条 依照不安全行为性质及产生的后果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分为A、B、C、D四类:
1、A类,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
2、B类,严重不安全行为:
3、C类,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
4、D类,一般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依据《老石旦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对责任人进行扣分和处罚考核。
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扣10分,解除劳动合同。
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扣7-9分,并给予开除留用、撤职、降职、降级,同时取消安全期金和绩效工资。
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扣4-6分,并给予罚款500--2000元处罚,并取消当月安全期金和绩效工资。
D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扣1-3分,并给予罚款200--500元处罚,并取消当月安全期金。
第二十六条 对年内发生二次不安全行为的,升级管理,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不安全行为积分作为发放各类奖金的依据。
第六章 不安全行为矫正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组织
1.被查处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由安检科下达通知单到相关单位,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各基层单位配合。
2.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具体培训日程和课程,聘请可胜任的授课教师,负责培训班全程管理、培训结束后的考核评价和培训总结工作。
3.所有被查处的不安全行为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由本人家属签字,职培中心存档备案。
4.安检部门根据培训学习期间本人认识态度、家属帮教情况,确定具体培训时间。
第二十九条 培训形式
1.培训方式:全脱产式。
2.培训班期:分别为7天以上班、15天以上班和一个月以上班;培训周期根据各单位作业现场发生“不安全行为”行为的人数、频次及严重程度,适时确定。
3.培训学习时间:
B类(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一个月以上; C类(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学习15天以上; D类(一般)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学习7天以上; 4.培训课时安排:
一个月以上培训课程(附件1); 15天以上培训课程(附件2); 7天以上培训课程(附件3)。
5.外委施工单位被本矿管理人员查处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由不安全行为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矫正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资料。
第三十条 授课内容及授课方式
1.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灾害事故防治知识、操作规程、“不安全行为”行为及其矫正管理、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核心理念、危险源辨识管控、事故案例教育、岗位作业标准化流程等。
2.培训采取课程讲授、案例学习及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期间工资待遇: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只计发生活费。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要进行跟踪观察,验证改进措施是否有效,观察期限为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要深入分析原因,重新制定改进措施,适当延长跟踪观察时间。
第七章 查处不安全行为的奖罚
第三十三条 凡是安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及职能科室副科以上管理人员发现 “不安全行为”人员隐瞒不报的给予“不安全行为”人员同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无考核指标人员抓“不安全行为”实行奖励政策,每抓1人次 “不安全行为”、经查实奖励100—2000元。有考核指标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当月未完成抓“不安全行为”指标的,月度给予通报,并取消当月安全期金及各类安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查出和举报A类“不安全行为”的,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举报或查出的 “不安全行为”行为必须属实,凡弄虚作假的,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矿对举报人员的举报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者给予调离岗位、降职、降级罚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没有按照不安全行为矫正培训程序进行强
制培训的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5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打击报复查处人、举报人的,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撤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矿设置“不安全行为”举报电话:安检科:值班室5673095、安检科长:小灵通5673638;调度室:5673000、5673001;矿长:办公室5673007;安全矿长:小灵通 5673848、办公室5673033。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与矿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委会。
第四十一条 原《老石旦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矿发 [2015]13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