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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交通局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以《宪法》为指南,以交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管理的公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由局法制安全科具体组织实施,并纳入局年度行政执法考核。
第四条 将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结合起来,凡未经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的,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采取以会代训、外出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函授)等多种形式。党委中心组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公务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15天。原则上,区局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六条 各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学法的自觉性。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做到学法和执法相结合,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