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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局内管监督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局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尤其是提高加强内管监督工作的认识以及内管监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按照国家局、省市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要对主要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可以采取分期分批的形式进行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
第三条 加强对内管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内管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内管监督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内管监督工作的需要,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
1、卷烟客服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
2、内管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行业有关政策、文件及规章制度;
3、内管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它与本职岗位密切
相关的业务技能知识。
第七条 教育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教育考核相组合的形式。
第八条 内管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内管监督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组织的教育培训,应当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存入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条 要将内管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评定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 内管监督人员参加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