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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或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返工重做或处理的、或工程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以最快方式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报总监,总监下达停工令。对重大的和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报建设单位,总监立即赶赴现场。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首先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然后按事故等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经研究后监理人员对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负责监督实施。
5、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签证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6、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7、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然后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监理单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