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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1.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上级单位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制定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公司重点产品项目,组织实施过程质量审核管理,参与关键部分的质量测试和检验任务。
(3)根据公司产品项目动态情况,组织实施质量管理评估。
(4)组织参与项目质量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2.企业管理部职责
(1)协助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2)协助调查处理各类质量事故。
3.经营管理部职责
(1)负责经营物资的供应商审查;
(2)负责生产部门采购的原材料发货质量把关;
4.研发中心、测绘分公司、轨道分公司、南京分公司职责
(1)负责本部门经营业务的产品质量管理。
(2)根据各产品归属专业和行业,结合公司经营要求,设定产品质量目标;
(3)制定本部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细则和办法,并不断完善;
(4)如实记录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过程文件,并妥善保管;
(5)配合好公司的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1.质量标准
各部门、分公司应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客户需求、同业水准、国外水准、公司能力、供应商水准,结合自身产品业务特性,设定明确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编制“样机质量标准”、“成品质量标准”、“原材料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咨询服务标准”等相应企业规范或标准。
2.质量检验规范
各部门、分公司应根据产品周期的不同阶段,根据先期制定的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测试检验方法,编制“质量检验规范”。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行业标准、技术更新、工艺改善、市场需要、供应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第三章 仪器管理
第四条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制定“仪器校正维护计划”,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第五条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据“仪器校正维护计划”实施校正维护,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六条 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
第四章 原材料质量管理
第七条 生产制造部门应根据“原材料质量标准”,编制“原材料验收入库规范”,制定相应的检验办法、验收程序、存放管理要求等,并贯彻执行。
第八条 原材料采购部门,应根据“原材料质量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和洽谈,认真核实供应商的原材料检验合格材料,会同生产部门共同对原材料质量检验把关。
第五章 质量条件复核
第九条 研制前质量条件复核
1.研制:包括成套系统的研制、单机设备的研制、软件开发、新
工艺新产品研制等。
2.研发部门应检查“样机质量标准”的版本有效性,核对设定参数和指标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所参考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客户需求的规定。
3.研发部门应编制“研制计划书”,应按照产品研制周期的行业规律,设定里程碑和相应的质量目标、进度计划、资源计划。
第十条 生产制造前质量标准复核
1.生产制造部门执行生产任务时,须先查核确认下列事项后始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或“工艺流程说明”等规范文件作为过程管理依据。
2.生产制造部门应编制“生产计划书”,设定产品型号、生产量、生产周期、资源计划等。
第六章 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研制过程质量管理
研发部门根据“任务计划书”,在阶段节点检查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时调整任务计划。
第十二条 生产制造过程质量管理
各部门的质检单位应按“生产计划书”及“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
第七章 验收检验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样机验收质量检验。
应依“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确保研发成果符合预期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成品验收质量检验。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分公司应根据产品性质制定详细的检验细则。
第八章 产品质量确认
第十六条 样机质量确认
样机应按规范进行检验测试和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成品质量确认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产品性质,制定相应的成品交付要求,完成交付用户前的质量确认。
第九章 质量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档案,是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和作业量的真实记载,是质量跟踪和质量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原材料进公司,半成品入库、产品出公司的凭证。
第十九条 各类产品在生产和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应按规定程序填写好各类原始记录(包括单据、凭证、报告等),并妥善保存,要求填写完整齐全、清晰。
第二十条 原则上,公司产品生产质量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章 质量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
1.质量问题:凡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返工、返修、报废等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3.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4.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
1.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质量部汇报情况,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2.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生产部门应按照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组织质量事故处理。
3.生产部门组织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编写事故处理报告,报安全质量部检查验收。
第十一章 质量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事故调查,明确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1.发生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500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500~2500元罚款;对有严重渎职行为的人员,进行降职、待岗或开除处理。
3.发生严重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500~5000元罚款;对有严重渎职行为的人员,进行降职、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有严重渎职行为的人员,进行降职、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管理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或取得公司质量评比名次;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质量控制而取得成绩的创新项目、样板工程、精品工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全质量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