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推荐)_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55: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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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支付结算也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度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的支付结算工作,本行内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1 银行、诚实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 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包括 :1票据

2银行卡 3 汇兑

4托收承付

5委托收款

6电子支付 其中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 四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结算办法》同时废止)

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并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五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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