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_婴儿遗体处置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54: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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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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