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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3、各级管理和就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4、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5、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销毁程序和要求,组织废证的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