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建期货公司辽宁地区居间业务管理制度补充细则 第一章总则 银建_银建期货有限公司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28: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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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建期货公司辽宁地区居间业务管理制度补充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建期货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原则上以《银建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居间制度》)为根本依据,公司根据各营业部所在监管机构关于居间业务、居间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制订相应的《居间业务管理制度补充细则》,补充细则与《居间制度》存在冲突的,以细则为准。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辽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居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居间制度》的补充和修订,适用于银建期货辽宁营业部的居间业务和居间人管理,以及银建期货公司在辽宁地区发生的居间业务和居间人管理。

第二章 居间业务管理

第三条 银建期货公司对所属居间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营销管理部是居间人、居间业务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

第四条 公司合规审查部是居间业务合规审查部门,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定期对公司的居间人、居间行为管理进行合规稽核,并出具居间业务合规稽核报告,其中对沈阳营业部的居间人和居间业务稽核应每季度进行。

第五条 沈阳营业部根据《指导意见》、《居间制度》和本《细则》,在营销管理部的统一指导、部署下,具体负责本业务属地的居间人开发、培训、登记备案管理、执业操守教育等,并建立所属居间人的管理台账。

沈阳营业部应每季度将所属居间人登记备案情况、职业行为以及合规审查部出具的居间业务管理稽核报告按要求报送辽宁期货业协会。

第六条 沈阳营业部客服岗负责本营业部居间人在营业现场及公司网站营业部专栏的信息公示工作,现场公示内容包括沈阳营业部居间人信息网络查询地址、沈阳营业部居间人信息查询电话、本营业部所属居间人姓名、照片及合法居间期限等;网站公示内容在现场公示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包括本公司居间人业务权限、本公司居间合同文本、公司居间管理制度和沈阳营业部居间管理补充细则、辽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等。

第七条 沈阳营业部客服部(岗)为本营业部居间投诉受理部门,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人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并采取积极态度,及时妥善处理,记录在案,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营销管理部,抄报公司合规审查部,同时报送辽宁证券期货业协会备案,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辽宁证监局。

沈阳营业部应在经营场所和公司网站营业部专栏公示本营业部居间投诉接待人员、居间投诉电话。

第八条 营销管理部作为公司居间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部门和居间人审核、签约、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居间人管理办法和管理流程、居间人资格认定和注销标准、居间人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制订;

(二)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应当不少于16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对居间人进行执业前的测试、资格进行审核,签订或终止期货居间合同书;

(四)组织计算并审核居间人贡献、进行居间人风险及诚信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级别划分;

(五)在汇总各部门报表、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居间人管理记录,及时填制《居间人业务管理台帐》及《公司居间人管理汇总表》;

(六)建立并保管居间人档案及居间人业务管理日志;

(七)沈阳营业部所属居间人的相关执业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期货业协会申请期货居间人信息变更,终止居间关系的需进行书面报告。同时应通过公司网站、现场等方式进行有效公示。

第九条 期货居间合同签约期为一年。期货居间人同一期间只能与本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一经发现同时与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签署居间协议或存在居间行为的,要求居间人必须中止与其他机构的居间行为,否则本公司将中止与该居间人的居间合作关系。

第十条 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在营业部或公司其他发现该违规情形的部门应及时向营销管理部反映,营销管理部调查属实后应及时向主管副总、首席风险管及总经理报告,公司应及时向事件发生所在地证监局、居间人隶属营业部证监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沈阳营业部居间人发生该情形的,还应按要求向辽宁期货业协会报告。营销管理部还应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向该居间人所属客户进行通报。

以上违规情形应计入该居间人的诚信档案。

第三章 居间人准入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本公司沈阳营业部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期货居间人条件:

必须取得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居间业务资格。

(二)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

3、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以上条件者方可参加辽宁期货业协会定期组织的期货居间人培训,培训合格并在辽宁期货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期货营销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期货业协会申请期货居间人培训并备案、不得成为本公司期货居间人:

1、曾受到刑事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

3、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市场禁入期未满者;

4、党政机关、军队的现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或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其他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

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十二条 沈阳营业部、居间管理部应对拟聘任的居间人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一条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与之签署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沈阳营业部不得与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法人机构签订居间协议,不得由未经批准的法人居间人向本营业部介绍客户。

第四章 居间委托规则

第十四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及期货居间人的业务权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期货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七)期货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九)合同履行期限及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居间合同一式三份,居间人一份,沈阳营业部和公司营销管理部各一份,并同时签署《辽宁地区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 居间人招揽的客户于公司开户时,客户在签订《银建期货经纪合同》的同时需签署《居间风险告知书》

第五章 居间行为规则

第十七条 沈阳营业部应当向居间人明示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工作职责;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4、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期货投资的有关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期货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3、干涉或代为决定客户的开、转、销户,干涉客户自主交易行为;

4、挪用客户资金,以客户名义或者利用客户账户买卖期货;

5、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

6、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期货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期货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8、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9、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0、为客户提供、设立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包括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擅自开展,变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和从事客户招揽等活动;

11、与网吧、期货投资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

12、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3、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14、损坏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本公司沈阳营业部所属居间人在职业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极其派出机构发布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公司《据建制度》及本细则之规定、严格遵守双方签署的期货居间合同的约定,应当做到:

1、向拟开发的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和工作职责;

2、通过适当方法了解客户风险偏好,并本局按照本公司《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按照公司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要求,做好权限内的投资者服务工作;

3、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的功能和风险,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到期货业务的风险特征。

第十九条 沈阳营业部应向所属居间人名明示第十七、十八条内容,并要求居间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 居间人报酬管理

第二十条

居间人报酬

居间人只享受效益提成,不享受营销级别待遇。居间人佣金计算基数为每月净手续费收入,效益提成由营销管理部会同营业部核算后发放,公司代扣代缴居间人个人所得税。

净手续费收入=居间人所属客户期货交易产生手续费—交易所收取部分—交易成本—其他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以及期货监管要求所确认的交易税金、风险准备金及投资者保障基金。

其他成本是指居间人使用公司资源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各营业部可自行确定居间人其他成本的范畴和金额,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报酬提成标准

****************************************************** 居间人报酬管理以公司相关制度为准。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详见《银建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营销管理部负责制订、完善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 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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