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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或伤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或自救。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区、市建设、安监部门报告,并请求“
110、120”等社会救援组织求助。
2、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报告。
3、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除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外,应在1小时内向区、市建设、安监等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项目部及公司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同时,要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文明科会同有关科室、故事发生项目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责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要准确、全面,不得弄虚作假。
6、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组成事故处理小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7、工伤事故,在伤者痊愈后90日内处理结束,死亡事故在公安、安监部门调查结论作出后10日内处理结束,并均应向有关人员公布结案情况。
8、事故由总工程师、技术质量科、安全文明科和设备材料科联合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今后工作改进;重伤以上事故,应向上级部门报送进一步书面材料。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