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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实施《成都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我校,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推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尊重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应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应有的职权,学校的重大事宜要通过教代会集体决定,发动和组织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教代会每二至三年改选一次,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要对教职工负责,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七条教代会每二至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代表大会,每年底评议一次行政领导。
第八条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我校建立9个小组,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明德小学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