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2:43: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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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小学财物制度》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资产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估价的固定资产总和。

第三条 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或增值。

第四条 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审定、变动、纠纷的调整;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管理、单位占用、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占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资局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把固定资产进口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依法进行采购(捐赠的除外)。

第八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校、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划拨、报损、报废等报批事项。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负责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界定

第九条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无形资产。

通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在使用过程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对单价不够起点标准200元的设备设施,但耐用时间在一年的大批同类产品,也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有占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三帐(总帐、分类帐、明细帐)、一卡、五相符(帐表相符、帐票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财务有三帐;总务有明细帐、事物卡)。对大型、贵重设备要逐台(件)建立技术档案,一般不允许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坏、流失、积压、浪费。即使有报废、抱损、划拨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抱经区财政、国资、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后,单位因及时处理帐目和调整帐卡。

第十二条 各校、园要建立健全具面、长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各处室、班组即个人。要在购置、入库、建卡、上帐的基础上,把好领用、交还诸环节;每年度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按照规定程序即使处理,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过失人全部和部分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校产(包括校舍、运动场、校办公厂、农林场等一切用地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手续,增强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出售、怕卖或转让。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对投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管理使用,应以不影响正常事业计划的完成为前提,按规定报批。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尝使用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不经报批不得将国家拨款、上级单位补助和国家有规定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薄弱校改造及城建等原因形成的公办闲置校产学校,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统安排,继续用于基础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需出售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所得资金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的资产购置,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得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换、转让。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建房或添置教学设备,其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分立、合并、改制、撤消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管部门或伸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撤消登记。

第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城市以学校为单位农村以学区为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年末固定资产存量的基础上,镇报年检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30日将检查结果上报区教育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法律以及资产管理制度的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资产综合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擅自处置校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有义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区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有肃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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