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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
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