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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俱乐部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儿童俱乐部必须在学校学校教导处和政教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儿童俱乐部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儿童俱乐部内部设部长、副部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三条 儿童俱乐部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学校政教处审批。
第四条 儿童俱乐部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儿童俱乐部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儿童俱乐部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儿童俱乐部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少先队大队审批后,方能生效。部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少先队大队建立儿童俱乐部档案。
第六条 儿童俱乐部各部负责建立本儿童俱乐部档案。
第七条 儿童俱乐部部长、副部长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各部部长享受班级干部待遇。
第八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课程学习有待合格的同学,不得担任儿童俱乐部部长、副部长,儿童俱乐部部长、副部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课程学习有不合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儿童俱乐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儿童俱乐部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学校少先队大队审批。
第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儿童俱乐部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儿童俱乐部干部,由学校少先队大队根据情节,予以相应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