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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
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五五宪草
1936年4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通过了宪法草案委员会意见,并决议交立法院通过。5月一日立法院第四届第59次会议提出讨论,经三读修正通过,因公布日期为1936年5月5日,所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亦称之为“五五宪草”。全文共8章148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中央政府,第五章地方政府,第六章国民经济,第七章教育,第八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正。
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人民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秘密通讯、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请愿、诉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年满25岁以上的公民有被选举权,20岁以上的公民有选举权。同时又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兵役、工役、服公务的义务,且规定人民的自由等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在“保障安全,避免紧急,维持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或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国民大会不能决定有关内政、外交的大政方针,也无干预或监督这些方针执行的权力,且没有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至于国民大会的代表实际上由国民党政府所内定的,而国民大会又由总统召集。
宪法草案规定了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的共和国,按照这一规定,凡积极主张其他主义或消极反对三民主义的政党,均可宣布违宪,而不许其存在,这实际上支持国民党的***。草案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并统帅陆海空军,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宣布戒严、解严、任用文武官员等权。同时总统还有特权:任命行政、司法和考试院正副院长;指导、监督五院政务,调解五院纠纷;国家遇有紧急事变或国际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之权。
宪法草案还竭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利益。
因此,“五五宪草”是一部形式和文字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而实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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