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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第三条
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第四条
现金支出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特约稿费、翻译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五)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七)总经理签字批准的其他开支;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或使用支票结算。
第三章
现金收付原则 第六条
公司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第七条 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假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和福利及支付货款,必须使用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九条
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公司职工须填写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单》注明用途和金额,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出纳人员凭相关负责人审批的《借款单》付款。借款人借用超过还款期限而不按规定报账的,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条
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第四章
现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按开户银行确定的时间送存。
第十三条
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提交《特殊情况坐支现金申请》并由财务稽核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批准。收支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注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稽核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提取。第十五条
公司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签发汇票或将款项汇往采购地开立采购专户。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提交书面申请注明事由、用途和金额,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才可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稽核部支付(包括公私借用)的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十八条
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第五章
报销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因购买物品向公司预借的现金,借款人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交由财务稽核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第二十条 因购买物品向公司借用的现金应在购货后3个工作日内报帐,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帐,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稽核部门说明原因的,财务稽核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员工根据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凭发票填写报销单、凭发票和车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出纳人员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报销的差旅等费用打入员工的工资卡中,尽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六章
支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和福利及支付货款等,如需支付的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具支票或银行转账付款。
第二十三条
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主管会计、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签字,出纳人员根据收到的发票金额或签订的合同金额开支票,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员工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四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和发票,统一编制凭证号。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到的无论是现金支票还是转账支票,出纳人员都要当天送存银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主管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二十九条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万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三十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2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七章
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元,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按开户银行确定的时间送存。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及时催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第三十四条
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第三十五条
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第三十六条
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人员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稽核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财务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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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稽核部
201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