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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卫东区人民法院机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把监督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办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卫东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指在区法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司法公正、秉公办事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代表组织对被谈话人进行谈心教育帮助,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起注意,把苗头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告诫,及时改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上任的部门正副职领导、新任法官实行的一种廉政谈话,对其在办案公正、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指出,要求其注意加强和改正;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认真地落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题以及三次以上受到“社会不良反映”的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廉政纪律教育,做到早打招呼,及时提醒。
诫勉谈话是指对经纪检组监察室初步检查,具有一定错误或
1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督促其改正。
第四条廉政谈话内容: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院和省高院以及本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⑷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纪委、省、市、区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情况: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⑹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 谈话分工: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谈话;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部门正副职领导谈话;部门正职领导和监察室领导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视情况需要可随时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 廉政谈话组织实施:⑴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与新上任的部门正职进行任前谈话,由院长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⑵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分管部门领导的提醒或诫勉谈话,与新上任的部门副职进行任前谈话,由谈话人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监察室可派员参加;⑶各部门领导与本部门人员进行的提醒谈话,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⑷新上任法官的任前谈话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5)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立场教育,着眼防范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通过提醒、告
2诫,达到提高认识、分清是非的目的。同时,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诉被谈话人,使其消除思想顾虑,放下精神包袱,积极主动工作。
谈话应作详细记录,以备查验。提醒和诫勉谈话情况要及时反馈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八条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由纪检组监察提出拟办意见,由纪检组组长呈报院党组书记审批,确定后提前二至三天通知被谈话人。然后正式组织实施谈话。被谈话人必须按通知的地点接受谈话,诚恳听取组织的询问、批评和教育,并可以就相关问题说明情况,进行申辩。
第九条在提醒谈话中,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教育、帮助,有关部门应抓紧调查,核实问题,并视情况另作诫勉谈话;经过诫勉谈话,发现被谈话人仍未及时改正的,应通报批评或对其作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