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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开发区信息化建设进程,规范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证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服务企业、社区管理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发区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成立开发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全区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
1、负责审议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经费预算;
2、审议和批准开发区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
3、确立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
4、对开发区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开发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分期实施开发区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五条 开发区各部门应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信息化工作要列入部门工作计划;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部门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部门信息员负责部门网上办公信息的发布和部门二级网页内容的更新。各
部门要切实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完成好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内部办公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开发区各类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等。
第七条 开发区各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业务部门提出应用需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于涉及开发区整体工作的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将由开发区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后进行立项建设。
第八条 根据“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建设原则,开发区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均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申报。
第九条 对于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需成立主管领导、业务应用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和财务、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参与项
目的调研考察、招标采购等工作。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项目完成后,立项部门需要把项目主要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等)提交一份给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保证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参与后期维护和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备案工作。
第十条 对于各部门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进行。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权限归各建设部门所有。建设部门要保证对系统数据及时更新维护,并配合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做好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作为开发区信息系统建设的常规队伍,各部门信息员应按时参加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应用系统培训活动,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时做好部门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用系统的推广使用和部门内部信息的更新。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方面内容。网络安
全是指机关局域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连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区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十三条 开发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机关局域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开发区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升级,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开发区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开发区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的二级网页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各部门有责任做好部门业务系统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保存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开发区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区规章制度的活动。对接入机关局域网用户实行IP备案、审批制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IP地址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十五条 开发区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开发区主页上发布全区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部门网页信息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五章 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作将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部门要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
第十七条 开发区将每年进行信息化工作的评优工作,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9月9日
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