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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员变动交接管理制度
1、学校各级财产保管人员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2、学校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离职,调动时必须与会计、校产管理员及各部门、组室(个人)核对所管财产物资账册和所管财产,必要时,可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财产物资盘点。
3、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财产物资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2)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末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的日期,并在各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学校指定监交人进行监交,部门财产保管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交,资源部主任和主办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电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许封包移交、封包接受,也不能重造帐册,另起炉灶。
(9)前任移交的问题,后人有责任协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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