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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区财政专项资金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预防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将资金拨付、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区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资治理办)统一报送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向使用单位拨付专项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金额、拨付时间、资金用途、拨付对象等情况及时填写“复兴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备案表”,通过网络将电子版报区专资治理办备案(备案专用邮箱:fxqzxb@163.com),并于月底前报送纸质报表。第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具体支付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填写“复兴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备案表”,通过网络将电子版报区专资治理办备案(备案专用邮箱:fxqzxb@163.com),并于月底前报送纸质报表。
第七条 工程建设类专项资金及补贴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复兴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报表”,报区专资治理办备案。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使用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将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区专资治理办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区专资治理办对以下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查监督。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安排文件要求及时、足额向使用单位拨付资金,重点审查监督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是否按照文件的规定要求使用,重点审查监督是否存在挪用、贪污、侵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扩大开支标准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专项资金效益的审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上报资金使用效益报告备案后,重点审查监督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按照以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一)专项资金管理、拨付、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在全区通报批评。
(二)滞留、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人对项目管理负终身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1年5月 日至2016年5月 日。
附件:
1、复兴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备案表
2、复兴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备案表
3、复兴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 日
主题词:专项资金 备案监督 办法 通知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 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