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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
1、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合同具有自愿的属性,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2、对于一些维修质量要求高,标的数额大的维修项目,签订书面合同是必要的,避免事后出现纠纷。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3、签订维修合同是在车辆发生故障进厂后,修理厂根据故障现象和车主的描述,进行修前检测,根据检测数据和实际观察判断故障原因,确定维修项目,制定修理方案后签订的。
4、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法订立维修补充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