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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礼仪用品流通商会各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依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礼仪用品流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专业委员会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据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业业务活动的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礼仪用品流通商会(如已经在2011年8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 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商会的凝聚力;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挥的自律协调机制;
3、研讨礼仪用品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4、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咨询服务;
5、接受各有关部门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6、承担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商会的某项职能工作,接受秘书长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商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或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在自身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不再设分支部门。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方能开展活动,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相关事宜由商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银行账户,由商会统一管理,活动经费由商会统筹,发生工作费用,按规定要求使用,并及时核销费用。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有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刻印公章对外需备案注册,有专人保管和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依据《黑龙江省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需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变更要进行经济活动收入的审核。
第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活动报本商会秘书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各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以各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协会申报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专业务委员会违反本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常务理事会解释
本制度在2012年6月8日商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暨第一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原则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