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神华准能大准铁路公司党委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推荐)_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8:38: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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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准能大准铁路公司党委参与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神华集团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党的建设的决定》和准能公司党委《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准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委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建立科学合理制度机制,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司党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三)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第四条 按照准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准能公司报告或经准能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公司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行政工作部和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党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管理和落实,主要会务的准备和组织、会议内容的记录、会后工作落实的监督等工作,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通过研究沟通形成的决策或意见,应由行政工作部或党群工作部负责上报并落实,明确责任人,加强督办。

第三章 决策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神华集团和准能公司的主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新增、撤销以及机构人员编制;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以及资本运行;

(六)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

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七)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八)公司各类先进的表彰奖励及受处分人员的处理等主要事项;

(九)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需要向准能公司报告、请示的事项。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与管理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二)公司及各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与管理;

(三)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重要奖惩;

(四)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其他应予讨论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公司安全生产、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引进项目;

(四)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五)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公司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3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

(二)超年度预算3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的调度和使用;

(三)公司职工效益奖的发放;

(四)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的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二级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主要按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议题进行仔细酝酿。

2.提请领导班子审议的事项,均按规定程序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人员。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

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职能部室、监督机构和党代表大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实施办法中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班子集体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对公司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公司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接受公司纪委的监督。监督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进行沟通。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党委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公司纪委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 对班子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现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

体事项范围,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准铁路公司党委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准能铁党字„2011‟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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