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报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变更登记申报制度
第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