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淖尔壕煤矿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淖尔壕煤矿地测站 二〇一七年一月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矿井地质防治水等相关工作,结合淖尔壕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防治水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淖尔壕煤矿。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四条 地测站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矿井地质报告每5年修编一次,完成后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六条 地测站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下发采掘区队及相关业务部门及领导。
第七条 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测站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公司生产管理部批准。
第八条 地测站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地测站负责编制。
第九条 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生产管理办编制,经生产管理办主任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淖尔壕煤矿地测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