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访工作制度_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05:04: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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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xx银行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保障信访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守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本行经营管理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本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来电、走访等形式向我行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承办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三条 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信访人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答复或作说明,不得刁难和歧视,不得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推诿拖延。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协商解决相结合。

第六条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禁止将举报等材料传送到被举报人手中。

第七条 严以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八条 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第九条 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

第十条 接受有关单位、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部门或有关分支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

第四章 信访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全行信访举报工作的具体协调及业务指导;制定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培训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承办上级机关、总行领导交办及其他单位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业务方面的客户投诉归口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总行各部室、各分行、各支行均应明确一名负责 2

人分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一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协调解决涉及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对重要信访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分支行办公室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备案等工作,并向总行监察室报告办理进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监察室应视情况向分管行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反映问题的重要程度分类进行。

(一)涉及总行管辖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或虽非总行管辖干部,但情节重大的信访举报件,由总行监察室办理。

(二)涉及分行、支行管理干部的信访举报件,由分行、支行办公室办理,但需将办理的结果及时报告给总行监察室。

第五章 信访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来信事项工作程序

(一)受理并登记。监察室、分行、支行办公室在收到(包括领导批转)来信后,须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内容为: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信访日期及主要内容,登记人的姓名。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来信或信访工作负责人及其他领导批办意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来信转办单,3

将信访件转交有关承办归口部门签收、处理。信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签收,同时复印送交有关部门。来信的信封、邮票必须保持完好无损。

(三)承办单位(部门)收到信访件后,对一般问题的信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四)通常情况下,信访人留有姓名、联系地址的,承办单位均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留有联系电话的,可先以电话形式答复。对来信所提要求、问题或查询,应按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对批评、投诉类信访事项,应及时查实、处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研究处理。

(五)承办单位(部门)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信访转办、交办件2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六)经监察室批转的各类信访件(除举报信件外)办结后,信访处理意见和结果均须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与“信访转办单”、信访原件一并退回监察室,若有复信,应将复信的复印件一并退回。

(七)监察室信访工作人员对承办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结果,认为处理正确的应及时予以办结;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退回重新处理。必要时,可参与调查。

(八)办结后的信访件应按编号及时整理归档,并注意信件的完整。举报信件的归档由监察室办理。

第十七条 来访事项工作程序

(一)接待。大堂值班人员和保卫人员发现有人上访的情况后,应首先让上访人在接待室休息,及时与监察室信访工作人员及上级领导联系,汇报情况,维持好大堂秩序。

如果上访人员以上访为名,出现拉横幅、挂牌、喊口号以及下跪、静坐、请愿、拦截公务车辆和冲击办公楼等扰乱总行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情况,保卫部要出面予以制止和劝说;如果上访人员仍然不听劝告,保卫部门在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后与警方联系,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出面维持秩序。

(二)受理。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位,认真听取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为: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意见和要求,登记人的姓名及日期。同时还须填写“来访转办单”。

(三)约见。信访工作人员按信访负责人在“来访转办单”的批(转)办意见,召集有关承办部门联合接待上访人员代表。对于来访者所提要求,若不属于我行业务、职责范围的,应向对方做好解释;若在政策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若所提问题在政策上尚不明确,或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向对方讲明,并当面约定答复日期、方式。

对于因机构撤并、减员下岗等情况而来总行上访的,要及时通知所在行的行领导来总行共同做好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四)答复。承办部门要按照约定的答复日期、方式,向上访人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答复。凡不能在约定时期内答复 5

上访人的,也要提前说明原因。

如果上访人员在正常接待结束或机关下班后,仍滞留接待室或办公大楼内,保卫部门应出面予以劝说和制止;如果上访人员仍然不听劝说,保卫部门在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与警方联系,由公安机关出面清场。

(五)办结。上访事项(除举报事项外)办结后,处理意见和结果均须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与“上访转办单”等信访原件一并退回监察室。处理正确的应及时予以办结;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退回重新处理。必要时,有关人员可参与调查。

(六)归档。办结后的完整上访材料应按编号及时整理归档,交档案室保管,并注意材料的完整。举报类上访材料的归档由监察室办理。

第六章 保护、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信访材料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信访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信访举报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信访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信访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对侵害信访举报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规者受到惩处,并为银行挽回或减少损失,对信访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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