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的外国法借鉴和国内法不足_婚姻家庭法任务二答案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8:09: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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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的外国法借鉴和国内法不足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婚姻家庭法任务二答案”。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 陈苇 2010年1群众出版社

婚姻家庭制度的外国立法借鉴

第一协议离婚必须达到一定的结婚期间。有6个月 有3年 《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有关部门在制定离婚为限制或先决条件时应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墨西哥民法典》第274条规定 从结婚起未满1年,配偶双方不得请求协议离婚。也有法定结婚期限规定较长的比利时和保加利亚2年和3年

第二 当事人提出协议离婚后,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才能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有的国家还规定考虑期满后必须重新提出离婚申请。《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果考虑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

第三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须经一定机关审查确认。为保护当事人、子女和家庭的利益,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国家以公权力予以干预,授权一定机关进行审查确认。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有的国家规定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如日本 蒙古。又的国家还规定有关机关有权撤销或驳回协议离婚 日本 南斯拉夫

第四当事人协议登记离婚,须无未成年子女

我国1980年《婚姻法》登记离婚制度不足

第一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过于简略。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当事人双方自愿这一条件,虽然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增补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登记,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明文规定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又的离婚当事人不顾子女利益,以由自己单方抚养子女或由对方单方抚养子女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不惜损害子女利益。

第二未规定离婚考虑期。我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予以登记。此期间过短往往不能有效地发挥防止轻率离婚;双方通谋的假离婚或一方欺骗他方的假离婚;及一方胁迫他方的离婚等现象。

第三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不合法的协议离婚,未明确规定又驳回的权利。

第四对违法登记离婚的后果未予具体规定

二 立法建议

1增补登记离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2增补登记离婚的考虑期3个月

3曾不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离婚协议审查和驳回的职权

对当事人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指导当事人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处理,并且主义保护妇女利益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和保护妇女利益原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驳回其离婚申请。

4增加违法登记离婚的具体法律后果的规定。

对于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我所指的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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