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秦都分局票据管理制度(版)_秦都区卫生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7:26: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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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工商局秦都分局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局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依法收费、暂扣、罚没。根据《咸阳市工商局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处罚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分局机关科室和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应重视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分局机关科室和其派出机构应配备专职内勤,由其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发、保管和结报工作。

第二章 专用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

定额票据为陕西省当场处罚五十元面额收据;非定额票据分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零星收款收据、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罚没暂扣收据、没收物品收据、个私协会费收据、红盾网员费收据六种。

(一)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零星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工商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年检等项费用时使用。

(二)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对违反工商法规者处以罚款时使用。除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外的罚款,应执行罚款

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三)暂扣财物收据:对涉嫌违反工商法规者的财物,暂时扣留,保全证据时填制使用。

(四)没收物品收据:对违反工商法规者处以没收物品、物资,逾期暂扣物资、无主物资时填制使用。

(五)个私协会费收据:对个体,私营企业会员收取会费时填制使用。

(六)红盾网员会费收据:对企业网员收取会费时填制使用。

第三章 专用票据的使用

第五条 分局机关科室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专用票据的不同类别和形式,准确发放,正确使用,做到领、发、报三个环节准确衔接。

第六条 使用专用票据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专票专用,严禁不同种类的专用票据之间相互代用。

(二)按照专用票据的印制格式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努力杜绝差错的发生。

(三)按照印章使用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四)使用没收及暂扣票据没收暂扣钱、财、物时应先报主管法制局长同意后,方可开具。

(五)专用票据收取的暂扣、罚没等,应及时上缴专户,严禁坐支,挪用。

(六)没收物品票据开具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年底上缴财政,不可私自变卖,销毁,退还。

(七)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有开票人和所队负责人同时签字并且加

盖“作废”字样,且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会费票据不可作废)

(八)暂扣票据作废:①已经结案的应附银行代收收据复印件,暂扣票据开具金额须和银行代收金额一致。②撤案退款的票据全份保存,并注明详细原因,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作废。

(九)没收票据作废:应全份保存并注明原因,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作废。

(十)坚持做到八不准,即:不准违反标准,规定收费;不准用存根代替票面金额使用;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不准使用消字液消抹字体;不准跳页(联)复写;不准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开票额与收费额不相符合;不准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

第四章 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和管理

第七条 专用票据实行计划领用。

第八条 分局各部门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领用专用票据时,部门内勤填制专用票据领发单,收费人员与部门内勤签章后,作为记帐依据。

专用票据结交时,票据使用人按实际收费额向内勤结交票款,同时结 交票据存根,并填制专用票据结交单,内勤据此核销。

第九条 各单位每个季度25号和财务科进行专用票据使用,结余核对。

第九条分局机关内部及派出机构使用的票据,原则上实行交旧领新。领用暂扣票据,须将前一本暂扣票开具金额足额缴入专户,方可新领。

第十条 各部门要配备专用票据专用柜箱,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的丢失和毁损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分局和工商所应对票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及清库,做到帐帐相符,帐票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对损失的票据,要填写“票据损失报告”,按核销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核销,不得擅自做销减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不同原因违反本规定及造成票据损失的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罚和处理:

(一)“不能认真,准确,完整填写使用票据”的,对收费人员处以20元的罚款。

(二)“跳页(联)复写”的,其所开的票据作废,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出专用票据使用范围”的,对收费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四)“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及用消字液消抹字体”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的,对其处以警告,行政记过,并处3000----5000元的罚款。

(六)“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及用存根收费”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调离收费岗位。

(七)没收票据开具的物品,私自销毁物品的,处以当事人500元罚款。私自变卖物品的,收回变卖款并处当事人1000元罚款。私自

退还物品的,处以当事人2000元罚款。

(七)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的专用票据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八)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的专用票据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经管人员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由本单位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后,才能报请核销。

(九)票据被盗,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确实无法追回的专用票据,在公告作废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后,才可以报请核销。

(十)发现票据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将票据及时退交市工商局,根据市工商局核批的通知,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第十四条 丢失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定额票据按所丢失票据的金额进行赔偿;非定额票据丢失一页,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票面金额最高一页的金额赔偿;丢失一本,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金额最高的一本赔偿。丢失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第八章 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十五条 内勤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办理其经管的专用票据的移交工作。具体内容是:

(一)将所有的专用票据登记入帐,结出余额。

(二)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在与帐面结存数核对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字。

(三)专用票据明细帐、总帐由接收人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

(四)内勤对所管专用票据不能移交清楚的,不能调离。

第二十八条 收费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将所领用的全部专用票据向内勤办理结报手续。票款不符,结报不清的,不得调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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