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度汛隐患排查工作制度(试行)_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6:50: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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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度汛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试行)

为避免安全度汛事故,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建立长效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提高安全度汛的保障能力。根据市政府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抓不懈,预防为主,层层落实,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凡涉及防洪安全,可能造成一般、重大、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安全隐患均纳入排查范围(如水库、河道、闸坝、泵站、排水管网、堤防、地下设施、危旧房屋、山洪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定、行业标准和技术鉴定标准,确定安全隐患级别。一般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或所辖部门或行业可以自行处置、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或所属行业或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协调处置、排除的隐患。

特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涉及多行业或多部门,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处置、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根据职能和责任,按照流域、属地和行业所辖管理,划定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处置的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排查市重点水利、排水、市政等工程的特大安全隐患,建立台帐,上报市人民政府,纳入计划及时处置;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及相关部门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置。

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排查区(县)属重点水利、排水、市政等工程的安全隐患,并建立台帐,属特大、重大隐患的均应上报区县人民政府,纳入计划及时处置,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市各委办局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排查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的安全隐患,并建立台帐,属特大、重大隐患的均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纳入计划及时处置,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第五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组织对永定河、官厅等市重点河道、水库、城区河湖、机闸、泵站、排水口、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蓄滞洪区、分滞洪区等重点防洪部位进行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

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组织对区(县)属重点河道、水库、城镇河湖、机闸、泵站、排水口、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蓄滞洪区、分滞洪区等重点防洪部位进行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

市各委办局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组织对本行业影响防洪安全的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安全薄弱环节等进行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

第六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北京市度汛安全特大隐患台帐》,专家核审后报市政府备案。

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区(县)度汛安全特大隐患台帐》,并纳入档案管理。汛前要组织专家对隐患台帐进行核审,经核审后,一般安全隐患台帐由各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备案,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台帐须在四月底前分别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备案。

市各委办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行业度汛安全特大隐患台帐》,并纳入档案管理。汛前要组织专家对隐患台帐进行核审,经核审后,一般安全隐患台帐由各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备案,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台帐须在四月底前分别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汛期,当发现一般防洪安全隐患,应在24小时内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当发现重大防洪安全隐患,应在12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应急办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当发现特大防洪安全隐患,应在6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应急办 2 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通过媒体及时播报重大、特大隐患的预防。

第九条 各指挥部要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台帐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做到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处置有效,减少灾害。

第十条 对不进行检查、核查,没有建立隐患台帐,发现隐患没有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

本制度有关条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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