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考勤管理制度_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6:39: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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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河区工商局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考勤管理,依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结合区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旨在帮助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习惯,促进各项工作、为干部职工奖惩、晋升提供科学依据。

二 工作时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区局执行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

第二条 每日工作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8:00-11:30、13:30-17:3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4月30日)8:00-11:30、13:00-17:00

三 考勤办法

第三条 区局的考勤管理由人事监察科负责,各科所的考勤

管理由科所长负责。

第四条 考勤方法采用指纹考勤机记录出勤情况。

第五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第六条 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考勤人员统计汇总当月考勤情况,干部职工有义务配合考勤人员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 迟到、早退及旷工

第七条 迟到: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以

内到班者为迟到。

1.干部职工当月累计迟到五次者,按一天事假计算;累

计迟到十次者,按一天旷工计算;属严重违反区局规章制度。

2.由于天气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而迟到的,情况属实者可不记迟到。

第八条 早退:员工在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视为

早退。

1.员工当月累计早退五次者,按一天旷工计算;一个月

早退累计超过十次(含)者,属严重违反区局规章制度。

2.一次早退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九条 旷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

3.工作调派中,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岗。

4.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60分钟的。

5.其他等同于旷工的行为。

第十条相关奖惩:

1.当月迟到及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扣发出勤奖50%;

累计达十次及以上者,扣发100%出勤奖。

3.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日者,扣发当月50%全勤奖;连续

旷工三天扣发100%出勤奖。

4.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100元;连续六个月全勤

者,在半年季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奖励。

五 请假办法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请假(事、病、婚、丧、产、年假及出差)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程序经审批后报考勤人员存档;或在OA中申请请假。

1.请假不满3天的,区局正职需向主管局长请假,其他人员向科所长请假;经批准审批后,请假生效。

2.请假3天以上的,需提前申请,区局中层正职应逐级报批,经局长批准后生效,其他人员由主管局长批准。第十二条因病或遇紧急事务需请假但无法提前申请时,需

在当日上班时间前以电话形式向其直接上级或人事监察科申请,该上级同意后,由其代为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因公于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

导的同意,若干部职工超过下班时间尚未完成公务任务时,可不必返回单位。

第十四条干部职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上级可酌情不予批转,或缩短假期,或责令改期请假。

六 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事假:干部职工有私人事务需要办理者,可申请

事假。

1.请事假时,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或在OA中报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存档。干部职工请假届满后,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续假,且需按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计算。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2.员工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期限又未履行任何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需由局长批示。

第十六条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者,可申请病假。

1.请病假时,需及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监察科备案存档。

2.如因病情紧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请假的,可即时电话申请,并于病假届满后当日补齐请假手续。

3.三天以上的病假,需提供医院的医疗证明。

4.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以内的任何时间累计

超过6个月,从超过之日起,按《公务员条例》办理。第十七条 婚假:干部职工结婚休婚假的,可向人事监察科

申请办理婚假手续。

第十八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可向主管领导申请丧假。

第十九条 产假:区局女职工生产时,可向主管领导申请产

假。

1.产假假期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女员工流产的,可按医疗部门的建议享有12天以内的假期。

第二十条 年假:干部职工享有休假权利,区局正职由局长

批准;科员和副职由主管局长批准,并报人事监察科备案。休假时间按《公务员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考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锦州市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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