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闽安医院请假制度[全文]_乡卫生院请假休假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6:33: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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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闽安医院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工作人员请假的规范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良好的医疗与管理秩序,保证医院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严格请假审批手续:

第一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医疗、医技人员报医务部主任审批;护理人员报护理部主任审批;行政后勤人员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请假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请假十五天以上的,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副院长核签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条:中层干部(指行政后勤、临床、医技等科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护士长、负责人)请假三天(含)以内的,医疗、医技人员由医务部主任签署意见,护理人员由护理部主任审批,行政后勤人员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十五天(含)以内的,其中:医疗、医技人员由医务部主任签署意见,护理人员由护理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中层干部请假需离开失去的,一律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三条:院级副职领导请假,由主要分管领导审批;正职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四条:凡请假者均须办理正式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并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离开。

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请假人员如果假期将至,又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电告院部,按院部电复情况执行。在外临时患急性病者,应及电告院部,并在返回单位销假时应持有乡镇卫生院以上的疾病证明书,方可生效;否则,均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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