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及查岗细则_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6:33: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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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在职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各类外出活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按照黎发[2007]1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因公需办理而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如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本单位范围以外的活动。“因私请假”是指本人有各种正常的原因而需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范围是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上划单位的全体在职人员。

第三条:因公或因私有事需离岗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半天以内的需填写外出公务卡或请假手续,需请假或外出一天的向分管领导请假,二天以上的需向县委书记请假并同时到督查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副职请假半天以内需填写外出卡或请假条,一天以内向单位一把手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二天以上由组织部门审批,批准后,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三)一般人员请假半天以内需填写外出卡或请假条,一天以内可由分管副职或正职审批,二天以上由正职审批,并经组织部门批准后,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五条:返岗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度进行销假。

第六条:对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奏”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直至党纪处分,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七条: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本人工资、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在登记考勤时,要认真负责,如实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发现做假填写一次者,按缺岗处理;做假填写两次者,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事后又无充分理由办理

补假手续者;

2、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但未经领导批准即离开岗位者;

3、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到职者;

4、经查明请假、补假理由不真实者。

第十条:本制度由县委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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