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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完善互助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的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互助社理事会对本社社员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镇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条 互助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出互助社的解散,算清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法案;
(三)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和年度总结大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经理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依法组织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有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解聘互助社的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授权经理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
理机构设立;
(七)对互助社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
(八)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理事会回忆,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审阅经理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互助社经理进行质询;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五)依据参考办法和理事会,监事长确认的经营成果,对经理进行考核,决定对
其奖惩方案,其间注意征求监事长的意见;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
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不是理事的经理,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互助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
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七条 互助社经理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
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互助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互助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互助社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互助社发展决策和经营管
理活动过程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队互助社社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重在监督,质询,更正和反馈,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互助社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金运营等情况;
(三)检查互助社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 产运营等情况;
(四)验 证互助社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对理事会议决议提出质询;
(六)监督经理室的经营管理行为,必要时对经理室的决定提出质询;
(七)提议召开监 时社员代表大会;
(八)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监 事会履行监督职权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会议决议;
(二)听取有关财务财务,资 产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
动有关的其他资 料,核查互助社的财务、资 产,向职工调查了解情况,广
泛听取意见,有直接询经理权;
(四)派代表列席互助社理事会和其他有关业务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监事长或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互助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策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助社经营行为可能危及互助社资 产安全,造成互助社
资产流失或者侵犯社员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提交理事会讨论,或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同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所告。
第八条互助社理事会,经理室应当对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活动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互助社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同,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没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互助社进行审计。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社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风险管理制度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 本充足率不 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
(1)资 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不消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
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
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付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付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
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付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
(一)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0%;资本
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5%;资本净额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1%。
(二)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
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三)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基础股金及互助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收益分配制度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余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
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状况而定;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0%提取。
(五)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限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
对县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基础股金
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员,可以现金分配,也
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