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中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2007年是我国开展贸易救济实践的10周年。在这10年期间,贸易救济制度从无到有、从起步到较为成熟、从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到自成体系,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贸易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举措,是按照WTO规则完善外贸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改革,显示我国政府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执政能力显著提高。这个制度在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突出效果,促进了国内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值此承前启后之际,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回顾了10年工作的经验,以求继往开来。
我国贸易救济法律规则的制定与演变
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在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这项制度被各国普遍重视,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采用。而近年来,中国则是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首要目标国。融入全球化的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竞争,首要任务就是创建符合国际规则的经济与法律体制。
我国创建贸易救济制度时,正处在“入世”谈判的关键时期,对外贸易形势十分复杂。根据承诺,我国将逐步取消配额与许可证制度,平均进口关税将在入世5年内从15.3%降至10%以下;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以不公平贸易方式,抢夺我国市场,给国内产业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来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法律法规是实施贸易救济的依据。10年间,我国建立和完善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有1部法律、3部行政法规、26部部门规章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其法制化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颁布法规,奠定基础。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是第一个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开启了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它兼顾实体和程序,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申请、立案、调查、裁决、征收反倾销税及复审做出详细规定,既为政府部门提供工作依据,也为受倾销或补贴进口损害的企业提供维权工具,奠定了贸易救济工作的基础。
第二阶段:制定条例,构建框架。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削减关税,取消配额,放开市场准入,面对可能出现的大量低价进口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形势紧迫,国务院及时应对,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这三部条例是针对三种贸易救济手段的单行法规,互有关联,又分别规范,共同构建了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阶段:细化规则,完善体制。2004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修订了反倾销等三部条例,并由新组建的商务部,统一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建成责权明晰、反应灵敏的贸易救济体系。10年中,我国共对来自24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8起(按照WTO统计方法为150起)。保障措施案件调查一起。贸易救济在实践中得以运用,促进了公平竞争,有力地维护了贸易秩序。此外,最高法院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两部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建立起贸易救济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调查机关的变迁沿革
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建立中,正逢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大背景。在精简机构中,贸易救济队伍却不断壮大。其根本原因是,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贸易救济工作在开放型经济中起到维护产业安全的重要作用。
负责倾销调查与裁决的部门在2000年以前是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法司。2001年11月,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新形势的需要,原外经贸部成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2003年3月,该局划转至国务院新组建的商务部,继续负责倾销调查与裁决。
产业损害调查最初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1998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在对外经济协调司成立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并于当年9月成立了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在此基础上2000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局;2003年3月,该局划转至新成立的商务部,继续负责贸易救济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
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拓展和创新
在做好贸易救济工作的同时,我国调查机关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深入研究理论,开辟了维护产业安全的新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建立了“一体两翼”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体系。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形成了以商务部为主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中介组织为两翼的工作机制。产业安全事关相关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涉及中央、地方和行业等方方面面,该机制一方面将贸易救济、产业损害预警等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效果发挥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另一方面通过借助外脑,充分发挥各类社会资源作用,为我所用,形成合力。目前,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双向沟通的完整高效的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体系日臻完善。
其次,创建了我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维护产业安全更是如此。2001年开始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由预测、预警、预案、预控四个部分组成。主要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和重点行业、重点商品进出口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分析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对预案。这项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曾连续3年被列入国务院工作要点。目前,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监测范围已覆盖汽车、石化、纺织、钢铁等重点行业,并形成了网站(中国产业安全指南网)、分析报告(产业损害预警报告)、通气会等多层次,多角度的信息服务模式。预警系统初步实现了准确预警、及时预警、科学预案和有效预控的预期目标。
第三,加强贸易救济理论研究,取得突出成果。在积极开展贸易救济实践的同时,着力抓好理论研究工作,力图提高贸易救济的质量与水平。截至2007年底,共形成课题报告和研究成果67篇,覆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损害预警系统、钢铁产业等众多领域;发表《业务研究》42篇,重点钻研了同类产品、损害认定、低税原则、公共利益等贸易救济调查中的核心概念;从2005年起,连续3年开展贸易救济研究征文活动,向67名优秀撰稿人颁发“中国贸易救济研究奖”,在国内外获得热烈反响。
总的来看,自1997年以来,我国贸易救济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且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新机遇、新挑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我们应该认识到相对其他WTO主要成员还有不小差距,如法律法规有待于细化和完善、工作体系有待于加强以及社会认知度不够等。针对我国贸易救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不足,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各国成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和实践,以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