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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为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接待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检察长包括本院正、副检察长以及其他党组成员。
第二条 凡本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单位和公民来访。按照时间安排,控申部门提前一天通知值班检察长,值班检察长在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岗的,应提前通知控申部门予以调整。第三条 检察长接待日定为每月两次,与每月一次的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同步进行。
第四条 下列来访由检察长负责接待:
1、举报属于本院管辖的大要案线索的;
2、反映本院管辖的久拖不决的复杂疑难案件;
3、反映本院检察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
4、集体访和告急访;
5、首次并有特殊情况的来访者。
第五条 对下列来访可由检察长或值班检察长委派分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
1、举报非大要案线索的;
2、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3、来访人员就同一事项重复来访的;
4、提出刑事或民事案件申诉和要求刑事赔偿的;
5、来访人系本院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当事人的;
6、对本院业务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催要结果的;
7、法律咨询及寻求法律帮助的;
8、来访者有非正常行为的。
第六条 检察长接待实行预约制度(另见制度)。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日可要求控申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门负责人陪同接待。
第八条 检察长在接待日接待结束后,应在《检察长接待日记录》和来访笔录上签名。
第九条 检察长在接待日接待所批办的案件相关的业务部门应优先办理,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来访人员,复杂、疑难案件可延长至三个月办结。对检察长批办的案件或事项,由控申部门负责转办、催办、督办工作。
第十条 接待来访人员,应作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在举报中心接待室接待。
第十一条 控申部门在检察长接待日应派员协助检察长接待,并制作来访笔录。第十二条 控申部门应根据上级院的统一安排,在每年1月5日前将《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安排表》 发放到各值班检察长手中,并送交一份向上级院备案。
第十三条 来访者在检察长接待日以外的时间要求检察长接待的,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检察长接待。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院检察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