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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
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十万元。”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