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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题问答
1、什么是林权? 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用、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2、什么是集体林权?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3、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落实到户或其他经济组织,明晰山林权属、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保障收益权益,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着力挖掘发展林业的潜力。7、本次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包括:全县所有的集体林,包括集体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以及看管林地、承包林地、荒山、荒坡等。
8、那些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林改范围? 下列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林改范围:(1)即将规划进行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的;(2)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的;(3)在建、拟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直接利用范围内的;(4)在已探明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矿藏内的;(5)权属有争议且难以解决的。(6)汉江两岸、公路沿线、城镇周边、景区景点及其周围、天保工程建设重点区域等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暂不划分承包到户。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以及完善配套政策。
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有哪些? 集体林全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有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加强财税金融扶持体系建设、加强林业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体系建设等几项。
25、林改实施中的“两个三分之二”指的是什么? “两个三分之二”是指: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算通过。29对以规划的自留山有哪些政策? 以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稳定权属不变。按照“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允许转让,集体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1)原林权证或“三定”时分户清册登记面积与实地不符的,以其栽明物的四至界限为主;四至载明物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物最近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不清的,经协商后,可按林权证或分户清册记载的面积或同一集体组织内人均面积基础重新核准,明确四至。
(2)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回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农户有要求的可以归还农户经营。
30、对以划分到户的责任山有哪些政策? 以划分到户的责任山(包括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划定到户的耳林、轮歇地、经济林)原则上继续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允许继承。(1)林业“三定”时山林承包面积基本平衡,按原状确权发证,不得随意变动。(2)面积、四至界限不清的按照自留山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分布不均衡,只有部分农户所有,且无据可查,显失公平,群众意见大的到户责任山(包括耳林等林地),应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决同意,明确方案后再慎重调整,重新确定承包权利人。
31、集体林地采取有偿转让经营的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营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成员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收取、转让费由村民自行确定,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
34、农户绝户后的林地如何处理? 农户绝户后的林地由村组收回后,按集体林重新承包到户。其中自留山可由近亲属优先承包经营,无近亲属的按集体林地对待。
35、林地承包期有什么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期限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直接续包;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转包他人的,转包期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余下期限。
42、林权权利人指的是什么?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46、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是否进行公告?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47、对经审查符合哪些条件的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49、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如何处理? 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认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52、林权争议处里的具体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 根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下列权限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市(地区)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四)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是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不得发放权属证书,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54、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哪些证据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4)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5)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61、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如何处罚?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4、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前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6、承包方有什么权利?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7、承包方承担哪些义务?(1)维护林地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2、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个人向集体所有承包的林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
74、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如何处理? 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经承包方口头同意但示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以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组织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78、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第一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不得转让。91、坚持林权纠纷调节“四不出”的要求是什么? 具体处理林权争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乡与乡纠纷不出县。
9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含义是什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