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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指令在现场的贯彻落实。
2、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为依据,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和本矿安全文件的贯彻执行,督促指导职工正规操作。
3、对井下采面、迎头,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督检查,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集团公司停止作业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查验收和恢复生产程序。
4、对井下所有大巷、采区提升运输系统,所有机电岗位,定期巡回监督检查,对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地点、场所坚决停止作业,明确整改标准和责任,现场监督整改。
5、对地面各提升运输场所、车间、岗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明确责任和整改标准。
6、严肃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督落实。
7、监督监察群监系统开展各类安全活动,不定期地进行督促和指导,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下井材料、设备、劳动保护的鉴定,监督检查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促进安全生产。
20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