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回避制度_公安机关回避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4:37: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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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 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

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所 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六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本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 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七条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县卫生监督所所负 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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