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特种人员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行车驾驶作业;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检测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操作证”由办公室保存,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公司办证后工作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