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_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4:11: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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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

1、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应查验住院分娩的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对新生婴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新生儿出生后,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发现无生育证而要求生育的孕妇,应于发现当日向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共同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

2、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当月内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将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分娩地点报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在一月内对新生儿访视一次,准确填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单》,逐月逐级汇总上报到县级人口计生委。

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发的死亡证明。新生儿父(母)应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4、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外(家庭、个体诊所)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三天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新生儿死亡予以核查,并出具由2名以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签字的死亡证明文字材料。

5、凡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所持生育证作废,根据有关证明和调查材料,重新申报生育证,凡弄虚作假的,生育证作废,并限期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6、医务人员为产妇出具假《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每发现一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7、如实上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严禁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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