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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识别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全员应配挂识别。
第二条 识别卡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名牌处理。
第三条 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所配挂识别卡。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仍应挂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否则折价赔偿100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60元。
第五条 识别卡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6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管理部补发。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一)利用识别卡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二)将识别卡借给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名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申诫一次,主管并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
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十九、员工识别卡使用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卡。
第二条 员工识别卡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卡以便识别。
第四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未按规定配带识别卡者,禁止出入。
第五条 员工识别卡应配带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条 员工识别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
第八条 员工识别卡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5元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违犯本准则者,依其情节轻重签请总经理议处。
第十条 本准则未尽规定事项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签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
二十、识别卡使用细则
(一)为加强工地门禁管理,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入厂区,以利识别,制订本细则。
(二)地工现用识别证区分如下:
1.红色:管理部员工佩带。
2.淡黄色:财务部员工佩带。
3.淡绿色:营业部员工佩带。
4.淡蓝色:企划部员工佩带。
5.灰绿色:营建部员工佩带。
6.绿色:稽查室员工佩带。
(三)上项识别证,厂区内所有人员一律佩带,公司适用于经理级以下员工佩带。
(四)新进人员办妥入厂手续后,由人事单位签发识别证。
(五)临时包工人员领用识别卡规定如下:
1.凡10天以内之短期包工由各单位主管书面通知警卫室,并将包工的个人身份证放存警卫室换取圆形识别卡佩带,出厂时并将识别卡缴回换取身份证。
2.凡10天以上较长期的包工,由各单位造具名单附照片送人事单位集中领用识别卡,离厂时由单位负责缴回,如有短少遗失按第十二条处理。
(六)识别卡一律佩带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盖识别卡,违者按未佩识别卡处理,离职时应取下识别卡。
(七)识别卡的功用,在使显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级员工皆应佩带,倘有不佩带者,一经证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期应得利润奖金的三分之一金额,第三次扣发三分之二金额,第四次以后即扣发全部奖金,扣发部分由人事单位通知财务部在发放利润奖金时扣除之。
(八)识别卡如有遗失,应由单位主管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补发,并扣缴工本费15元。因公损坏时,得报请单位主任级主管签证后,交人事单位换发新卡。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解雇及移送法办。
1.识别卡借给非公司同仁而出入厂区者。
2.本人利用识别卡在外作不当之情事者。
3.识别卡借给他人在外肇事者。
(十)临时包工人员如不佩带,应由警卫或厂务管理组通知单位主管,禁止来厂工作,否则如有意外发生,概由该单位主管负全部责任。
(十一)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亦应照规定佩带识别卡,办法亦同。
(十二)凡领用识别卡人员于离职时,应将证缴回人事单位,否则折价赔偿100元。
(十三)本细则呈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