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许可制度_医政科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01:48: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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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类行政许可制度

(医疗机构、人员)

为更好的贯彻行政许可法,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局实施医政类行政许可制度。

本项工作是依申请人提出的医政类行政许可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卫生行政许可。

许可范围: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注册。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审定—发证。

一. 受理:

(一)接收材料:见办证指南

(二)受理:

1. 请人提出的许可事项接收材料后,可以当场受理的即时开出受理通知书;

2. 不能当场受理的,开出申请材料接受凭证,报相关领导批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的,自材料接收之日起既为受理。

二. 审核:

(一)无需现场审核的许可事项,对材料审核后进入下一

程序。

(二)必须进行现场审核的许可事项,依照《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三. 审定:

(一)报批:按我局制定的卫生许可审批权限的规定,由 1

当值工作人员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现场审查的各种卫生文书(无需现场审核的许可事项除外)及审核意见,在一个工作日内,报科长或上一级主管领导进行审定,主管领导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二)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经各级领导审定后,工作人员

通知申请人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听证条件的发给听政通知书,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北京市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度》中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由卫生局组织听证。

四. 发证:对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后,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领证凭单到发证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

(一)监督员必须当日将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转交制证人员,制证人员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卫生局的制证规范完成制证工作。

(二)发证时,制证人员要认真核对并收回领证凭单,请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五.注意事项:医师执业注册、护士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可由单位集体办理。

工作责任:

一. 必须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实施许可;

二. 按我局制定的卫生许可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许可,不得越权审批;

三. 工作必须细致认真,严格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

四. 不许以任何形式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推委、拖延及故意调难;

五. 现场审查按规定制作各种文书要求自己整洁、语言通顺、用词得当、表达明确。

以上规定各参与行政许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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