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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公示制度
1、每次评定前,学校要公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以及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公示各班评定小组的组成办法以及组成人员名单,以便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监督。
2、每次评定前,学校评定委员会要把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进行公示,并通过学生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3、结果评定后,把等级评定为A级的学生名单及时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监督;B、C、D登记的学生由学校评定委员会和班级评定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他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不得无故缩短公示时间或取消公示。
4、学校公布评定结果要充分考虑并消除对部分学生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及时召开学生家长会或家长座谈会的信息,化解矛盾,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