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结案的管理制度_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3:11: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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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曲高速公路先导段项目部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正确处理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事故处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是:

第六条: 项目安全主管部门接到重伤或死亡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项目领导、并登记事故台帐。

第七条: 每月初3日前各施工队应填报“轻、重伤亡事故月报”报送项目部,汇总后报指挥部安全监督管理处。

第八条: 各施工队对于职民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应给予施工队第一责任人和安全员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事故调查程序和事故调查

第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属于重伤、死亡事故的工程施工队应迅速采

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认真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都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和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十条: 项目发生的轻伤事故,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会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发生的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应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部门等部门的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尽快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工程部部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组织工程部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事故联合调查组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事故真实材料(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等)证人资料(包括现场目击者的口述、笔录,事故当事人的事故经过等)进行现场摄影和照像,绘制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

3、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联合调查组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碍、干涉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和事故联合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重大事故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工程部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交通警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车辆单位和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联合调查组或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事故发生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反馈报告”报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并备份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后,应首先确定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再进一步分析,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和因果关系,确定主要责任者。

1、直接责任指的是与事故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责任。

2、领导责任指的是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指令违章作业和冒险作

业;对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制止听之任之;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就分配上岗作业、无安全责任制、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的、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的;对事故隐患未整改、无防护措施的;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和指令拒不传达、拒不执行、落实的。

3、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可能是直接责任者,可能是领导责任者,也可能两者都是主要责任者。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赔偿总经济损失的5%~15%。情节恶劣的提请公司行政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抢救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权限在工程部安委会。

第五章 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第二十一条: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处理结案;重伤事故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如案情重大、情节复杂,要报请工程部安委会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工程部安委会批复结案。重伤和死亡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伤和死亡事故与地方有关时,应请地方劳动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结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当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结案。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案保存:

1、职民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民工死亡、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摄像资料;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旁证材料等);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职称等。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在项目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云南宣曲先高速公可导段项目部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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