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7_第七章工程合同管理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2:56: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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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将该权利转让来获得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权利称为质押权利。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设立,这与抵押、质押等依合同约定不同。对此,《担保法》第84条明确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使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的实现,首先,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继续占有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一定动产;其次,债权人在继续占有债务人的一定动产以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声明如果对方不能再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宽限期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充分担保,将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优先受偿后,多余的价款,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足时,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须在主债务旅行前交付。定金在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虽然,定金在有些情况下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和预付款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定金支付是保证主债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担保手段,而预付款的支付则是一种债务履行方法,两种性质截然不同。定金合同为从合同,而有关预付款的约定为主合同内容。定金可因一方的过错违约而执行定金罚则,而预付款即使一方有过错违约的行为也无罚则可言。

对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当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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